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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丽与刘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刘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897号原告徐丽。被告刘刚。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丽与被告刘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