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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曲应声、赵侠、曲小刚、朱爱平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应声,赵侠,曲小刚,朱爱平,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曲应声,男,汉族,农民。原告赵侠,男,汉族,农民。原告曲小刚,男,汉族,农民。原告朱爱平,男,汉族,农民。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贾晔,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思亮,系该所职工。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锦州,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曲应声、赵侠、曲小刚、朱爱平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以下简称内官水管所)、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锦屏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志勇、人民陪审员赵永兵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应声、赵侠、曲小刚、朱爱平,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人诉称:2014年7月份,四原告发现位于内官营镇永康东路的门面房屋地基出现空洞现象,当时也未在意。2015年7月由于四原告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寻找原因时发现由于自来水管破裂,导致四原告的房屋地基空洞,墙体裂缝严重。被告内官水管所的人员到场查验现场,称该管道为被告锦屏村委会所有。四原告认为,二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四原告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应予以赔偿。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四原告69842元(其中曲应声15940元、赵侠22022元、曲小刚15940元、朱爱平15940元),并承担鉴定费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原告四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自来水管破裂造成位于内官营镇永康东路房屋地基出现空洞的房屋属四原告所有的事实。被告内官水管所辩称:原告诉称破裂的供水管线为锦屏村委会于1993年10月申请接通的入户管线,该管线依据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锦屏村委会负责维修,并且我所于2013年9月24日按照与用水方的合同规定,下发过维修通知。现由于该管道破裂,致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不应由我所承担责任。原告将我单位列为本案被告错误,应予以驳回。被告内官水管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06年6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关于《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1份;2、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卫生改水工程管理站入户申请表、用户报停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3、2005年12月4日供水合同复印件1份;4、2013年9月24日通知1份。拟证明造成四原告房屋受损的自来水管系锦屏村委会的进户支管,应该由村委会负责,因此造成损失也应由村委会负责,不应由水管所负责的事实。被告锦屏村委会辩称:破裂漏水造成四原告房屋受损的自来水管道系1995年左右租用我村市场房屋的租户申请接通的,后来因锦屏市场改建,内官水管所几次对该管道进行了封堵和接通,进行供水经营。2012年锦屏村建设商贸城时,由施工单位申请办理了临时用水户,经内官水管所批准,在原封堵的管道上接通了临时用水。工程竣工后,内官水管所注销了临时用水户并封堵了此供水管道。锦屏村委会认为,当时接通此供水管道时,管道材料及施工均由内官水管所负责,涉及的材料、施工费用及用水水费已由相关用水户足额缴清,管道质量及施工技术方面问题应由内官水管所负责;其次,该供水管道一直由内官水管所进行供水经营,锦屏村委会在市场改建和商贸城建设前后从未使用该供水管道,现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理应由内官水管所负责;再次,内官水管所在两次注销临时用水户时,未向锦屏村委会提出此供水管道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因此锦屏村委会没有任何责任。据此,原告的损失理应由内官水管所承担,诉锦屏村委会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对锦屏村委会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锦屏村委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当庭出示了依职权取得的证据有2015年11月18日对四原告及二被告的调查笔录1份。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对四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取得的证据四原告及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对被告内官水管所提交的4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锦屏村委会对被告内官水管所提交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3不认可,认为上面没有锦屏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及公章,是水管所自己签的。本院认为,被告内官水管所提交的证据1、4四原告及被告锦屏村委会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内官水管所提交的证据2、3,因无申请供水户的签字及公章,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1992年,内官水管所从供水主管道上接通了一条支管为锦屏村委会所有的房屋供水,且该支管除锦屏村委会的房屋外无其他用水户。后此供水支管在锦屏市场改建及锦屏商贸城建设时几次接通使用。2013年9月24日因入户支管超出使用年限,为解除跑、冒、渗、漏隐患,避免产生灾害、损失,内官水管所向用水户发出通知,通知用水户与内官水管所联系对供水支管进行改造,但该供水支管一直未改造。2014年至2015年七月,因该供水管道破裂漏水,致四原告的房屋地基出现空洞、墙体出现裂缝,给四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在审理中,经各方协商,邀请有关专家对四原告受损房屋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各方一直同意将四原告的损失定为曲应声15940元、赵侠22022元、曲小刚15940元、朱爱平15940元,四原告为此预支专家现场勘验等费用8000元。本院认为: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四原告房屋受损系内官水管所为锦屏村委会所有的房屋接通的供水支管破裂漏水造成,参照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配水管网通向用户的第一分岔接点为界,通向用户方向的管道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故锦屏村委会应对向其所有的房屋供水的支管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因管理、维护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四原告房屋的损失应由锦屏村委会负责赔偿。内官水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曲应声房屋损失15940元、原告赵侠房屋损失22022元、原告曲小刚房屋损失15940元、原告朱爱平房屋损失15940元;承担专家现场勘验等费用8000元;共计77842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曲应声、赵侠、曲小刚、朱爱平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水利管理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任志勇人民陪审员  赵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巧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