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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饶南桥与刘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南桥,刘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饶南桥,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刘传香,男,汉族,住南雄市。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只扣划到被执行人刘传香银行存款1103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