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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汪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羁押),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某甲,农民。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汪某乙,农民。2007年11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汪某甲、汪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暂扣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赌具麻将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