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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俊芳与禹双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第586号原告李某某,华亭县策底镇人。被告禹某甲,华亭县策底镇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举行婚礼,2010年3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7年1月13日生长子禹某乙,2012年11月6日生次子禹某丙。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家庭美满。从2013年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身心受到伤害。2015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次子禹某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