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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一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一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690号原告青岛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波。委托代理人张磊。委托代理人孙莉娜。被告李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一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0元,由原告青岛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