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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夏德森与任和斌,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森,任和斌,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051号原告夏德森,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任和斌,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翔街4号1幢4。法定代表人任和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义,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森诉被告任和斌、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德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德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80元,减半收取15190元,由原告夏德森负担。审 判 长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胡 涛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