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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庆中与方永友、朱学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中,方永友,朱学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胡庆中,本县漕河镇经济场。被执行人方永友。被执行人朱学港。申请执行人胡庆中与被执行人方永友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朱学港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的存款76755.79元予以冻结,并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冻结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学港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账号62×××09存款76755.79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