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林桂嶺与罗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嶺,罗茂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80609号原告林桂嶺,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罗茂发,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原告林桂嶺诉被告罗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5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桂嶺、被告罗茂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4年3月,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2%。2014年11月25日,被告还了5万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还了1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给,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利息27600元,共计人民币67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证据。被告辩称,认可原告诉请,包括本金和利息。庭审中,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公司工作。2014年4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月息2%。2014年11月25日,经原告催促,被告偿还5万元本金。2015年2月16日,被告又偿还1万元本金。被告未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被告约定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被告约定的借贷利率亦未违反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本金4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5年2月15日的利息27600元,被告予以认可并同意偿还,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茂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桂嶺676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卫卫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