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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孙永辉、李庆焕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菁、薛凯,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永辉。被告李庆焕。被告杨圣荣。被告孙永秀。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公司)诉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壮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得公司诉称,原告与四被告及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为先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孙永辉、李庆焕的要求和选择,向济南为先公司购买W285-8沃得挖掘机一台(设备编号:20085000390BC),再融资租赁给被告孙永辉、李庆焕使用,租赁期间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被告杨圣荣、孙永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孙永辉、李庆焕需支付设备首付款94000元、手续费7520元、保险费11985元、保证金23500元及36期租金(每期11904.2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80832.56元(含保证金),2015年4月30日,原告拖回租赁设备,被告尚欠租金123140.76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孙永辉、李庆焕给付租金123140.76元及逾期利息4万元(按融资合同约定的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至2015年8月22日为94753.53元,原告自愿调整为4万元);2、被告杨圣荣、孙永秀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拖车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与四被告及济南为先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孙永辉、李庆焕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杨圣荣、孙永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承租人融资租赁申请表(原件)、实地调查报告、银行卡复印件、四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一组,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时的资信情况;3、产品合格证(原件)一份,拟证明涉案挖掘机为合格产品,所有权尚未转移;4、2013年10月26日,济南为先公司开具给原告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五张,拟证明原告取得涉案挖掘机的所有权;5、原告方制作的付款明细表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金额的组成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沃得公司与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及济南为先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原告按照被告孙永辉、李庆焕的要求向济南为先公司购买W285-8沃得挖掘机(设备编号:20085000390BC,设备价款47万元)一台,再融资租赁给孙永辉、李庆焕使用,孙永辉、李庆焕应向原告支付设备首付款94000元、保证金23500元、手续费7520元,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每月25日支付租金本息合计11904.27元,共36期。被告杨圣荣、孙永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九章“违约责任”中约定:当承租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出租人代承租人垫付的其他费用时,承租人应根据延迟交付的天数,按日向出租人交纳应付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每笔延迟交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的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金=延迟交付的租金(其他费用)×3‰×延迟付款的天数。合同签订后,被告孙永辉、李庆焕取得涉案挖掘机,并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及部分租金共计180832.56元,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将租赁物取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永辉、李庆焕及案外人济南为先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圣荣、孙永秀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分述如下:(一)关于被告孙永辉、李庆焕应向原告支付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截至原告拖回租赁设备,两被告共应支付291988.32元(设备首付款94000元+手续费7520元+16期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但未提供保险单及支付保险费的凭证,本院不予支持),仅支付180832.56元(保证金已冲抵租金),尚欠111155.76元。(二)关于被告孙永辉、李庆焕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第九章已经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该约定明显过高,人民法院认定违约金应当以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衡平,合理调整裁量幅度。本院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以年利率24%酌定为20768元(计算至2015年8月22日)。(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车费的诉讼请求,因未在本案中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永辉、李庆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111155.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768元;二、被告杨圣荣、孙永秀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圣荣、孙永秀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永辉、李庆焕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35元,由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负担4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壮 蓓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上诉须知壹份书 记 员 乐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