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可祥,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