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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可祥,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