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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灵珍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灵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灵珍,女,1968年10月27日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山西省介休市,户籍所属派出所山西省介休市。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同年7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孝谦,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琴,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白灵珍寻衅滋事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介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灵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白灵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晓东审判员  范 波审判员  尹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