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灵珍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灵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灵珍,女,1968年10月27日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山西省介休市,户籍所属派出所山西省介休市。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同年7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孝谦,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琴,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白灵珍寻衅滋事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介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灵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白灵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晓东审判员 范 波审判员 尹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