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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兴洪,李成孝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中碧,李兴洪,李成孝,李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27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中碧,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兴洪,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成孝,男,出生日期及身份号码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凤,女,出生日期及身份号码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中碧、李兴洪、李成孝、李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