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祝前诉张占元、张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前,张占元,张胜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509号原告王祝前,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居民。被告张占元,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立,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文,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王祝前诉张占元、张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祝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占元、张胜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祝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祝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王祝前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