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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4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