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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永明申请执行庞国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明,庞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明,男。被执行人庞国英,男。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与被执行人庞国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庞国英给付刘永明各项经济损失304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庞国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永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永明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