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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4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中心街2弄1号设立香港“六合彩”投注站点,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杨某乙偶尔帮忙收单。2016年1月12日晚,民警查获该投注站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查获2016年第5期“六合彩”投注账单45张、人民币1700元。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20期以上,投注额累计人民币58000余元,其中2016年第5期收受投注额50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账单、现金1700元,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决定均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