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成都浩宇正能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浩宇正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22号原告成都浩宇正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两河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胡定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俊,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号。负责人王咏梅,局长。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号楼**楼。负责人康文,局长。第三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号楼。负责人冯鑫,职务不详。第三人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号楼。负责人刘学,主任。原告成都浩宇正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成都浩宇正能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在该限期内原告成都浩宇正能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人民陪审员 金草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