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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聂爽英诉杨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爽英,杨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聂爽英,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毓娟,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聂爽英与被执行人杨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毓娟存款或其它收入202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