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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朱亚军、刘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朱亚军,刘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责人齐恒真,该行行长。被告朱亚军。被告刘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枣阳支行)与朱亚军、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枣阳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亚军、刘娟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及朱亚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鹿头镇幸福街南侧(映泉路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653**号、枣房字第00065389号、枣房字第000653**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枣国用2010第0593、0594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枣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朱亚军、刘娟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朱亚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鹿头镇幸福街南侧(映泉路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653**号、枣房字第00065389号、枣房字第000653**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枣国用2010第0593、0594号)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