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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雨霁与王忠伟、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雨霁,王忠伟,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357号原告:钱雨霁,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志敏,退休职工。被告:王忠伟。被告: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金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伟,执行董事。原告钱雨霁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忠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9450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飞挺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钱雨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伟、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忠伟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2月8日和20日,向原告钱雨霁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由被告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担保。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150000元及其相应剩余利息。此后,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商量,被告收回原借条,并重新出具两张借条给原告,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钱雨霁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钱雨霁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被告王忠伟、云和县伟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