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刑更358号罪犯黄幸,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田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22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钦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周剑锋、李杜伟、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贵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幸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间,该犯主要从事来料加工及炊事员劳动工种,能服从警察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10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应锐审判员 阮 真审判员 黄粹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