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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79号原告秦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被告杨某甲,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女杨某乙。婚后由于被告动手打原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而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杨某甲辩称:经过考虑,同意与原告离婚。离婚后,女儿随原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甲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女杨某乙。2015年6月5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20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目前,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另查明:被告曾出具承诺书一份,被告保证今后无论发生什么事,都应好好交谈,再不动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逮捕通知书、被告承诺书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贩毒并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及曾殴打原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离婚后杨某乙的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甲所生之女杨某乙随原告秦某共同生活;三、离婚后,原告秦某携女,被告杨某甲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秦某已预缴),由原告秦某,被告杨某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代理审判员  张弢人民陪审员  王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