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孟娟娟与李庆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娟娟,李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孟娟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庆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孟娟娟申请执行李庆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