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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宗武与张德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武,张德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410号原告谢宗武,男,汉族。被告张德明,男,瑶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防城区群星大道恒富商业广场1号写字楼612室。法定代表人黄广良,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谢宗武诉被告张德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宗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00元,减半收取371.50元,由原告谢宗武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