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狄也琦与杨东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也琦,杨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狄也琦,女,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杨东彪,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也琦与被执行人杨东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东彪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狄也琦赔偿款60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40000.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执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