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539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忠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相识,后于200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日生育一子孙XX。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式工作,经常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且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在2013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孙亦然由原告抚养。被告孙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日生育一子孙XX,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赵XX曾于2013年10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因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2年4月10日被告被威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月23日被告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维系婚姻关系的关键,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曾因此而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无改善,以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现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子孙XX,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离婚;二、婚生子孙XX归原告抚养教育,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被告各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伟丽人民陪审员 苗华伦人民陪审员 王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