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高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高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54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高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还清剩余银行贷款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了全部剩余贷款,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高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304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