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黑皮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18号罪犯陈黑皮,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了(2014)攸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黑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黑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黑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缝工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55.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黑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未缴纳罚金,但有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困难,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黑皮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