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文成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成东,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19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成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爱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成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中午12时15分至12时17分,被告人文成东在兰溪市云山街道聚仁路好滋味快餐店,趁被害人李某在购买饭菜的时候,从被害人李某外衣口袋扒窃得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苹果6(16G)手机一只。被告人文成东得手后将手机藏于其住宿的兰溪市云山街道龙居宾馆105房间的电热水器之上。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文成东后依法搜查得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文成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前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成东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成东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成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朱 倩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澎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