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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与杜永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杜永成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44-3号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68号农科所内。法定代表人:黄金鑑,总经理。被告:杜永成(注册号为341125600283353的个体工商户“永成种业”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永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