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智民与陈正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民,陈正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238号原告:陈智民。被告:陈正东。原告陈智民与被告陈正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要求被告陈正东办理磐安县安文镇新市路1号B楼301室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海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正东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陈正东因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所审理的被告陈正东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涉嫌诈骗,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磐安县公安局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智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原告陈智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海芳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