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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付传彬因林宝和故意伤害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内07刑申22号付传彬:你因被告人林宝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呼刑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以原审对你伤残鉴定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事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你所请求的鉴定后的护理费是依赖护理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受理的范围,原审未予维护,并无不当,对你的申诉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