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少帅与廉秋龙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帅,廉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476号原告刘少帅,男,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被告廉秋龙,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刘少帅与被告廉秋龙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