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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高某某、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44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无法联系到、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