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梁某、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79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梁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梁某、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7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