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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旭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琴。身份证号码:14233119741224004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前进街。负责人强小梅,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旭琴各项赔偿款258352.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988元、执行费3775.28元,以上共计269115.4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营销服务部银行存款269115.46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所属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