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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培全与吴高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全,吴高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19号原告:赵培全,男,1957年11月17日生,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被告:吴高海,男,54岁,保德县人,住保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全诉被告吴高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陈建新审判员郝志飞人民陪审员孙彦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袁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