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苏延平与尹新春、张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延平,尹新春,张翠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556号原告苏延平,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新春,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翠芹,女,1961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系被告尹新春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延平与被告尹新春、张翠芹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延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延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改芹审 判 员 马 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昕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