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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曲亚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栾俊国,曲亚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26号。法定代理人:毛贵杰,经理。被执行人:栾俊国,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安字镇瑟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60407187X。被执行人:曲亚范,女,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安字镇瑟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6070818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俊国、曲亚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吉乾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