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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石某、屈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马某,石某,屈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284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马某。被告石某。被告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石某、屈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石某、屈某��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