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石恩俊与富平县博达红霞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恩俊,富平县博达红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石恩俊,男,汉族,1961年9月9日生,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富平县博达红霞商贸有限公司,驻所地富平县东上官乡。法定代表人吴红侠,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制作的(2015)富平民初字第031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石恩俊与被执行人富平县博达红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1.4万元,诉讼费3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正在开发的土地登记号为富国用(2014)0029号土地进行了查封,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