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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654号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岳阳市土桥友谊市场66号,身份证号*********。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岳阳市步行街南辅道如意市场53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之前,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