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协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创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协客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创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232号原告绍兴协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开发区329国道与越东路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驰,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创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3号1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唐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协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协客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创诺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6元,由原告绍兴协客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