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明东与姜殿臣、姜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东,姜殿臣,姜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083号原告:陈明东,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姜殿臣,男,195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姜威,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艳,女,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东诉被告姜殿臣、姜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