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孟与李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李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85号原告李孟。被告李富强。原告李孟与被告李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实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有效送达住址及联系方式,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孟诉被告李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