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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丽与张旭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张旭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325号原告张丽,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郝建斌,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丙,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张旭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