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晏翠英与赵文霞、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翠英,赵文霞,陈辉,谢迪祥,岳阳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晏翠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白朝全,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春生,居民。被告赵文霞,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谢迪祥,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岳阳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马鞍新区华容大道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翠英与被告赵文霞、陈辉、谢迪祥、岳阳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晏翠英提起撤销之诉的赵文霞诉陈辉、谢迪祥、岳阳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再审,原告晏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晏翠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晏翠英负担。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人民陪审员 范文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