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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冬玲与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玲,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936号原告韩冬玲,无职业。被告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彩虹花园5号内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玲诉被告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冬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贺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