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冬玲与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玲,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936号原告韩冬玲,无职业。被告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彩虹花园5号内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玲诉被告誉裕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冬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贺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