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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606号原告冯某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某某村2组。身份证号:6105261984120958XX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某某村2组。身份证号:6106251982040307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阳 来源: